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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冷冻胚胎, 是毁是留?

北京代怀流程 2019-11-18 101 佚名

  作者|应琛

  今年是世界首例试管婴儿诞生40周年,也是中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出生30周年。这一辅助生殖技术在给万千家庭带来天伦之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棘手的法律难题与伦理窘境。

  继“冻卵”之后,“冻胚”又掀波澜。近日,多家媒体相继报道,随着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患者数量增加和胚胎移植成功率的提升,手术中,剩余胚胎的数量越来越多,而不少胚胎主人在协定保存期限临近时却杳无音信。面对大量可发育为人类生命的“无主”冷冻胚胎,医院又不敢轻易抛弃,致使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胚胎冷冻库空间告急之声此起彼伏。

  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置,成为人们不得不直面的问题之一。

  

  胚胎归属权第一案尘埃落定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杰、刘“闲置”冷冻胚胎,  是毁是留?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永才亲自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经过审理后宣判的终审《民事判决书》上,上述令人“催泪动情”的文字,出现在了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这起从2013年11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先后多次开庭审理,在一审判决后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广泛关注的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长达近10个月的审理,终得定谳。

  据了解,判决书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基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节,认为沈新南、邵玉妹(沈杰父母)和刘金法、胡杏仙(刘曦父母)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这是国内第一例通过法院最终判定胚胎归属权的案例。

  而这起案件纠纷,源于《新民周刊》曾经报道过的一场让人扼腕叹息的事故。

  沈杰(男)与刘曦 (女)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夫妻二人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其间,刘曦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夫妻俩后又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等,鼓楼医院还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并强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杰、刘曦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然而,就在“闲置”冷冻胚胎,  是毁是留?即将施行手术前数天,2013年3月20日深夜,沈杰驾驶车辆发生侧翻撞到树木,妻子当日死亡,沈杰也经抢救5天后死亡。此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依法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以及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的夫妻已经死亡,其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而其中最大的法律障碍来自对受精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解,以及卫生部相关规定中“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等潜在的伦理、法律问题争议。

  对此,《判决书》也给予了较为清晰的释法、说理和表述。《判决书》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到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死者夫妇DNA等遗传物质,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判决书》还强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最终依据法理原则化解了这一争议问题。

  在获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之后,四位老人最终在一家代孕机构的帮助下,将胚胎植入一位老挝代孕妈妈的子宫里,因为在老挝,商业代孕是合法的。2017年12月,男孩甜甜出生。

  上万冷冻胚胎无人认领

  对于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的最终结果,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判决“十分大胆”地厘清了多重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一旦获得法学界、医学界后续认可,势必引发重要反响,并对今后出现类似争议案件,具有典型的判例价值,还将对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适时修改,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在现实中,不少医院被数量众多、难以处置的冷冻胚胎困扰着。

“闲置”冷冻胚胎,  是毁是留?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主任医师、上海集爱遗传与不孕诊疗中心常务副院长孙晓溪告诉记者,现在全国各个生殖中心都普遍存在“冷冻胚胎无人认领”这一问题。“这里面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一种是失联的,医院无法与胚胎的主人取得联系;一种是逾期不付费的,即便医院联系上他们,通知他们来补交保管费的,但以各种理由不来的;还有一种就是夫妻离婚或者死亡的,因为胚胎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胚胎就不能用了,但如何处置也成为一个死结。”

  2015年,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的一道“最后通牒”搅动着舆论:由于上万个冷冻胚胎无人问津,凡是2005年前在该中心冷冻的胚胎,若在一个月内不续费,将按照之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销毁。当时,该中心有近3万例冷冻细胞逾期无人认领,医院为保存该部分胚胎垫付了150元每人每月的高额费用。

  据了解,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的女性患者先要通过药物一次取得8—10枚卵子,受精后产生胚胎。若患者当时的身体条件不适合移植,就会选择冷冻全部胚胎,等到身体条件适宜时再复苏胚胎,进行移植,这样也可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若患者移植新鲜胚胎后还有剩余胚胎,也会选择将剩余胚胎冷冻起来。

  一般情况下,在选择冷冻胚胎时,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的夫妇和医院会共同签署一份《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自愿缴付胚胎冷冻保存费,并选择逾期将冷冻胚胎经医学方法处理后丢弃或去标识后供科研。

  “过了半年保存期,医生会联系患者,询问其是否选择继续冻存胚胎,‘是’则续交保存费,如果他们放弃就签署《放弃冷冻胚胎知情同意书》。”孙晓溪表示,但实际上签署《放弃冷冻胚胎知情同意书》的人很少,“现在的续存率大概在90%以上,尤其是国家全面放开二孩后,大家更愿意去保存了。”

  在集爱每年有近万名患者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这就意味着每年会新增上万个冷冻胚胎。“首先,保存的场地占得越来越大。我们辅助生殖中心最初建立的时候是260平方米,现在已经发展成3000平方米。其中,新造的液氮储存室也从原本 10平方米变成了100平方米。”孙晓溪进一步说道,“冷冻胚胎的储存条件非常严格,要在零下196℃的液氮中。我们每年都要新购置三四个液氮罐,还要对液氮进行补充。储存的环境会有24小时的监控,还要花费大量人力成本,定期对储存罐进行维护,以及监护这些冷冻胚胎。”

  

  单从法律上讲,按照我国所采纳的国际通行的标准,这些发育时间不满14天的胚胎并不具有明确的生命地位,在胚胎主人知情同意与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放弃对冷冻胚胎的保存并不违背法律。

  英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颁布了人工授精与胚胎法,明文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10年。依据我国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逾期6个月不续费被视为自动放弃胚胎。

  由于触及生命这一相对禁忌的话题,逾期的冷冻胚胎去留问题已然上升到了伦理层面。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曾表示,目前国内对冷冻胚胎已经有一个普遍的定性:胚胎总的来讲是物,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所谓的“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当事医院在处理上非常纠结。法律应该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不是只靠医院与患者的一纸“协议”约束双方的行为。

  “胚胎介于人和物之间,可以形成生命,所以在伦理这一块还是非常重视的。”孙晓溪说,要销毁这些无人认领的冷冻胚胎必须通过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还要组织各方人士到场,才能做销毁处理。”

  孙晓溪强调,辅助生殖中心的医生对胚胎都怀有一定的敬畏心,实际操作中并不会完全严格地按照知情同意书上写的那样到期就把胚胎销毁,“加上国家放开二孩,有些夫妻之前觉得冷冻胚胎没用,但现在又认为非常重要。这些因素都导致我们在做决定的时候有些困难。”

  孙晓溪给记者举了一个曾经发生过的案例。有一名女性患者在集爱生完孩子后,冷冻了五六个多余的胚胎。后来她超过6个月未缴费,医院跟她联系,她总是以人不在上海、过来不方便等各种理由推脱。就这样,她大概欠了五六年的保管费。后来二孩政策放开了,这名患者突然打电话过来问,询问她的冷冻胚胎。当得知胚胎还在时,她立马补交了费用,后来成功利用这些胚胎怀孕了。

  “她很庆幸自己当初没有说放弃这些胚胎,医院也没有因为欠费把这些胚胎销毁。”孙晓溪表示,正是因为当时没有得到她本人的授权,医生考虑再三才没有按照规定销毁这些胚胎。

  孙晓溪补充道,因疾病需行生育力保存的配子与胚胎属于稀缺生殖资源,可酌情延长保存期限,尤其是年少者保存时间更久,保持期间须根据出现的问题或可能发生事件予以阶段知情告知,每5年续签知情同意书。对于不再续存胚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夫妇,应严格核对信息、保存时限等内容,遵守隐私与保密原则,“对于失联或保存时限达上限的胚胎,经伦理委员会督导下实施销毁或用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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