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诱骗丈母娘至水池边将其推下,被判故意杀人罪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男子因妻子出走,将丈母娘推下水池、欲将其淹死一案,今日(11月7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贵州高院获知,威宁县法院已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另据威宁县警方透露,案发前,男子将丈母娘骗至水池边作案。
怀疑妻子出走与丈母娘有关
怀疑妻子出走与丈母娘有关,贵州威宁县一名男子,对年过八旬的丈母娘痛下杀手。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贵州高院获知,此案已依法审结,被告人管某某因谋杀丈母娘未遂,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威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某某,系被害人苏某某(1938年出生)的女婿。管某某因怀疑其妻离家出走,与苏某某有关,为此对其怀恨在心。
2019年4月12日5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欲通过淹死苏某某的方法,逼迫其妻回家,便来到苏某某家中,将苏某某骗至门口的水池边,管某某趁苏某某弯腰打水时,将苏某某推下水池后逃离现场。
法院:被害人评定为“轻伤一级”
当日9时许,路人听见呼救后,将苏某某救起。苏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10时47分,到威宁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一份由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苏某某住院时间为“25天,被诊断为右额部头皮撕脱等”。后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面部(右额部至右外眦外侧皮肤遗留疤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威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威宁县法院结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原标题:男子诱骗丈母娘至水池边将其推下,被判故意杀人罪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男子因妻子出走,将丈母娘推下水池、欲将其淹死一案,今日(11月7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贵州高院获知,威宁县法院已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另据威宁县警方透露,案发前,男子将丈母娘骗至水池边作案。
怀疑妻子出走与丈母娘有关
怀疑妻子出走与丈母娘有关,贵州威宁县一名男子,对年过八旬的丈母娘痛下杀手。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贵州高院获知,此案已依法审结,被告人管某某因谋杀丈母娘未遂,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威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某某,系被害人苏某某(1938年出生)的女婿。管某某因怀疑其妻离家出走,与苏某某有关,为此对其怀恨在心。
2019年4月12日5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欲通过淹死苏某某的方法,逼迫其妻回家,便来到苏某某家中,将苏某某骗至门口的水池边,管某某趁苏某某弯腰打水时,将苏某某推下水池后逃离现场。
法院:被害人评定为“轻伤一级”
当日9时许,路人听见呼救后,将苏某某救起。苏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10时47分,到威宁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一份由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苏某某住院时间为“25天,被诊断为右额部头皮撕脱等”。后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面部(右额部至右外眦外侧皮肤遗留疤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威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威宁县法院结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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